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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背景:
2004年6月,从四川成都来杭工作的张女士在郊区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品房,房价是62万元,而且还是一次性付款,约定交付期是2006年3月底。当时,房屋是被通知按时交付使用的,但由于张女士家里有事一直到5月中旬才来交接房子。谁知道张女士的这套房子又被卖给了另一个姓刘的业主,而且该业主正在装修。张女士请了律师陪同多次与开发商交涉,得到答案是:开发商已经没有办法解决了,公司不但没钱而且还负债累累,该套房子已被再次出售。张女士与律师商量后认为,她自己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购买这套商品房的,不但签署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一次性付清62万房款,而且还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预售备案登记。后来者再次购买了这套房子,他的手续不可能再像她这样依法办理,那就依法起诉后来的购房者,要求其将该套房子腾空返还给张女士。
而这位姓刘的后来者却称,原告张女士说他非法占用其所有的房屋90平方米的事实不存在。房屋是他向房产开发商购买的,不但有双方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而且还有支付65万元房款的发票,并且是开发商已经交付给他使用,根本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,如果原告张女士购买了该房产,而开发商没有交付,那是开发商的责任,与他没有任何关系。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均签有诉争房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,但双方均没有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。而两份合同的效力并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,因此原告以产权人的身份要求被告返还占有的房产缺乏法律依据,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现在,张女士问了两个问题:一是法院这样的判决公平公正吗?二是拿这样无赖的开发商还有什么办法?
律师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、高级律师戴和平点评:
首先,我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是公平公正的,是不存在法律问题的。为什么这样认为呢?纯粹从法律效力来看,张女士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是依法备案登记过的,应该讲效力是比较强的,但是不经过登记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也是有法律效力的,因为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规定: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,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,不予支持。其次,对于这样无赖的开发商,到目前为止真的还没有什么行之有效的好办法。因为房地产开发商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,根据《公司法》的有关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注册资本来承担有限责任的,也就是说,虽然开发商的老总、公司大股东很富有,但他们的财产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的。在此,本律师只好提醒广大的读者以后在购买房产时,一定要全面调查房产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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